关于印发《娄底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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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娄底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4-07-27 00:07:59 |   作者: 开云官方网站

  市直各相关的单位,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第一条为加强既有住宅适老设施改造工作,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湖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湘建城〔2020〕64号)和《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号)等规定,在全面总结我市2021-2023年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政府引导、业主主体、各方支持、保障安全、属地管理、依法监管”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娄底市市区范围内既有住宅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建设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既有住宅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已取得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和分摊到户的土地使用证)并已投入使用、满足安全要求,未被列入房屋征收范围或计划的住宅。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批、备案和监管等工作。

  (一)市住建部门、市财政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工作;

  (二)住建部门:市住建部门负责加装电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并根据本市实际,组织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备加装电梯条件的既有住宅进行调查统计,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分类、分年度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县市区住建部门是上述工作的牵头承办单位,负责受理加装电梯报建、质量安全监管、消防安全及联合验收相关工作;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梯设备安装告知受理、电梯使用登记,监督开展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电梯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应社区居委会:负责加装电梯的备案申请、公示公告,政策解释与宣传,以及因加装电梯而产生的矛盾纠纷协调和调解等工作;

  (七)市相关管线部门:加装电梯涉及供电、供水、供气、光纤等管线迁移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相关单位应本着“便民、惠民”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原则上仅收取相关材料费用,并予以优先办理。

  第四条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是加装电梯工程的申请主体,应严格履行法定报建程序。经申请主体协商同意,可委托物业服务人、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并监督实施主体严格按合同约定规范实施。鼓励企业采用代建制的方式整体运作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

  加装电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受让人自该房屋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承继转让人对加装电梯相应权利、义务。

  第五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由相关业主承担,具体费用应根据业主所在楼层等因素协商,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第六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不征收增容地价,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依法应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除外。

  (一)应当经加装电梯所在楼栋(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应就加装电梯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二)在娄底市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情况排查摸底中未被专业技术单位评估为“不适合加装”。

  (三)加装电梯的设计和施工应当满足特种设备、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包含电梯底坑基础、电梯井道、连廊)、消防、抗震安全等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标准。

  (五)既有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住宅加装电梯后应当满足消防等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实施主体应在加装电梯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在拟加装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及本楼栋(单元)主要出入口就业主同意加装电梯的书面意见、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并由实施主体形成公示报告后公布。

  第九条实施主体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需报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咨询或审查并出具技术咨询或审查合格书。

  实施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向住建部门申报工程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条加装电梯工程竣工后,实施主体应向申请主体申请竣工验收,申请主体应通知住建部门参加竣工验收,并应通过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由申请主体作为电梯运营使用单位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登记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主体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申请主体协商确定的单位等其他管理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申请主体未委托的,由申请主体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电梯使用单位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是加装电梯的申请主体。申请单位每户业主(共有房屋应当推选1人为业主)应在本单位加装电梯的申请书上签名同意,并按照加装电梯的必要条件,由相关业主按照“应当经本楼栋(单位)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等原则,签订加装电梯框架协议,协议应明确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具体负责加装电梯工作,业主代表承诺负责核查业主身份和房屋权属信息,并对签名的真实性负责。此外,协议还应包括:

  1.加装电梯工程的设计单元、施工单元选定。申请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含土建、安装等施工内容)。在编制设计方案前,设计单位应组织设计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设计文件应真实反映加装电梯位置环境现状。若加装电梯涉及结构改造的,需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2.加装电梯设备购置安装、工程建设等费用筹集分摊方案、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费、保养费、检验检测费、管理费等)资金筹集和分摊方案,对占用专属部分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

  1.在加装电梯房屋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相应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在拟加装电梯楼栋(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加装电梯征求业主签名意见表、加装电梯协议拟签订稿等文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有业主提出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相应的社区居委会应牵头组织相关业主进行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一致意见或撤回反对意见;仍持反对意见的业主可通过调解、听证、诉讼等合法途径处理其诉求。

  1.申请主体将业主申请签名、业主代表承诺、框架协议、公示情况搜集整理,向所在县市区住建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住建部门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2.住建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并联备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住建部门加装电梯申报资料后,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由住建部门统一告知申请主体。。

  3.加装电梯位置等问题,需要现场查勘的,由住建部门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联合查勘。

  申请人应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包含基础和结构安全评估的内容。设计单位完成电梯井道(含基础)施工图设计后,施工图设计文件需报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咨询或审查,并出具技术咨询或审查合格书。

  完成受理备案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统一组织在现场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在此期间,业主应与电梯企业、施工单位签订正式合同,同时签订监理合同。同时将以上资料报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备案。

  公示无异议的,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向申请主体发放《加装电梯项目施工许可证》。

  2.工程监管。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到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申请主体在施工过程中接受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电梯安装单位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施工告知手续,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安装行为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过技术咨询或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和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3.工程验收。加装电梯工程完工后,实施主体向申请主体申请竣工验收。申请主体申请县市区住建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计单位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相关部门分别签署专项验收意见。

  加装电梯项目在验收合格后,申请主体应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

  申请主体应依照归档要求收集整理竣工资料,移交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同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申请主体应当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有资质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申请主体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检测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检测申请,应留存并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鼓励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申报加装电梯过程中,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不征收增容地价,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依法应收取的检验检测费用除外。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广告投放等社会资本探索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方式和途径。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加装的电梯应当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包含电梯底坑基础、电梯井道、连廊)、消防安全、抗震安全等规范和技术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制造和安装,符合电梯救援相关要求,安装前应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应经监督检验合格,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以实用性为原则。住宅加装电梯应在既有居住小区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应尽量减少对周边相邻建筑的不利影响,尽量减少占用绿地。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仅满足既有住宅的交通使用功能,不得借机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空间。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推荐采用可容纳担架的电梯。电梯井的轴线米,加装的电梯不应设置在住宅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一侧,同时不应影响城市景观风貌要求,同一小区加装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

  有条件的小区、单位,可采取平层入户的方式加装电梯,除满足规划、消防要求后,新增入户走廊,宽度不得超过1.8米,长度不超过一个自然开间且不得长于4.8米。

  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确保加装电梯工作专人、专章、专办,依法积极支持加装电梯各项工作。

  (一)对已经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碍或干扰施工;

  (二)加装电梯过程中,相关楼栋(单位)业主的不动产权转让的,买受人自该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之日起,承继出卖人签订的加装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三)加装电梯应在总平面图中标注既有住宅小区用地红线,加装电梯所占土地应标注坐标。

  (四)电梯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六)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可结合实际,积极探索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办法。鼓励物业服务人等电梯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运用物联网技术进行电梯安全管理和维保管理,提高维保工作有效性;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具有相关资质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部分技术支撑企业名单等参考信息,方便群众自主选择;

  (八)加装电梯涉及供电、通信、供水、燃气、数字电视等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辟绿色通道,免费或收取成本费用,予以优先办理;

  (九)既有住宅的建设单位、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物业服务人对既有住宅的加装电梯工作应予以协助、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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