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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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十三批)

2024-01-20 04:43:38 |   作者: 开云官方网站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记者 龚志伟)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一丝一毫也不能放松,一分一秒都不能懈怠。在“铁拳”行动中,四川全省市场监管系统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和使用未登记电梯”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持续织牢织密安全生产“防护网”。近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凉山州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四川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电梯案

  2023年12月4日,凉山州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四川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电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6日,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凉山州综合检验检测中心移交的《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告知》,内容显示某学校正在使用的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涉嫌违反《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经查,上述电梯由四川省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2022年5月,凉山州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曾对上述8台电梯开展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当月,西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不合格电梯,并要求立即整改。截至案发,上述8台电梯中,1台停用,另7台仍处于在用状态,且复检结论仍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眉山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的电梯案

  2023年2月20日,眉山市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眉山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8万元、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0日,青神县市场监管局对青神县某老火锅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内安装有一台杂物电梯。经查,上述杂物电梯系该火锅店于2022年6月以1.88万元的价格从该案当事人眉山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处购入,且在检查时无法提供该设备合格证及检验报告等资料。当事人在收取0.6万元定金后,委托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的李某(另案处理)负责杂物电梯安装事宜,安装完成后交付给上述火锅餐饮店使用。当事人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的杂物电梯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青神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成都市崇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某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登记及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3月31日,成都市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某制品有限公司使用未登记及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4日,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有机热载体锅炉,该锅炉的相关资料显示检验日期为2021年5月6日,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5月。检查时,上述锅炉正处于超期未检状态。同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从2014年至案发,一直在使用未开展定期检验的100米压力管道(DN150导热油管道)。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崇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某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3月15日,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成都某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14日,金牛区市场监管局对金宇大厦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正在使用的两台电梯无有效期内的使用标志,当即责令其不再使用。经查,成都某物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系电梯的使用方。检查时,其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电梯的下次检验日期分别为2023年1月和2022年9月,均超过规定时间未开展定期检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电梯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应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金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登记及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2023年3月29日,宜宾市屏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6日,屏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四川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锅炉外部检验超过有效期;在用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证、未经首次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屏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泸州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案

  2023年8月1日,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泸州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冒用认证标志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产品748台、罚没款合计2.6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31日,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仓储配送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728台燃气灶具未安装熄火保护装置、20台沼气灶具标注有虚假“CCC”认证标志,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产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728台燃气灶具未按照GB16410-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家用燃气灶具》的要求设置熄火保护装置。根据COC-C2401-2021《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家用燃气器具》要求,沼气灶具无需强制性产品认证,无需标注“CCC”认证标志,上述20台沼气灶具外包装上的“CCC”认证标志系虚假标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龙马潭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岳县某学校使用未登记及未经检验的电梯案

  2023年7月20日,资阳市安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岳县某学校使用未登记及未经检验的电梯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2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对安岳县某学校的特定种类设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发现校内1台杂物电梯无特种设备登记证和定期检验报告。2023年4月27日,安岳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学校开展复查,仍未改正。经查,该电梯于2021年12月安装好,2022年2月投入使用,主要用于食堂传菜。截至案发,当事人仍未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以及未对电梯开展进行定期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安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涉案电梯并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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