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数量的增多,使监管难度日益增大,一些影响电梯安全的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迫切地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以规范。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吉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初稿。市司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研究修改,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应急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为依据,并参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7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2018】8号)以及上海、杭州、南阳等地相关法规、规章。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条例适用范围、电梯概念、鼓励事项、宣传义务等内容,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规范。
第二部分为实体内容。明确了电梯的选型配置、电梯生产制造单位、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检测和评估单位等各自的责任,对群众比较关注的老旧电梯管理以及更新、改造、修理资金使用和筹集等内容进行了重点强调。
第三部分为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进行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对电梯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等职责,设立了三级救援和投诉举报机制。
第四部分为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条例中相关用语的含义进行了解释。
为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吉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现对其解读如下:
电梯与市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我市电梯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电梯数量的增多,使监管难度日益增大,一些影响电梯安全的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迫切一定要通过立法进一步加以规范。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市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吉林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初稿。市司法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研究修改,广泛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应急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为依据,并参照《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74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2018】8号)以及上海、杭州、南阳等地相关法规、规章。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条例适合使用的范围、电梯概念、鼓励事项、宣传义务等内容,对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规范。
第二部分为实体内容。明确了电梯的选型配置、电梯生产生产单位、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检验测试和评估单位等各自的责任,对群众比较关注的老旧电梯管理以及更新、改造、修理资金使用和筹集等内容做了重点强调。
第三部分为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明确了监督管理部门对电梯进行智慧监管、信用监管、对电梯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等职责,设立了三级救援和投诉举报机制。
第四部分为法律责任及附则。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条例中相关用语的含义进行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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