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 回应电梯安全保障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施行后首次修订

乘客电梯

立法 回应电梯安全保障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施行后首次修订

2024-04-03 15:04:11 |   作者: 开云官方网站

  2020 年6 月23 日,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社区为市民讲解电梯安全使用常识。人民视觉/供图

  修订后的《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条例》于2012年3月1日施行,为当时“国内首部电梯安全法规”。此次是《条例》施行后的首次修订。

  近年来,城市建设加快速度进行发展,针对电梯安全保障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修订的《条例》进行了回应。比如,针对“电动车入电梯”问题,《条例》作出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处罚措施。针对“新房旧梯”问题,《条例》将电梯保修期由原先的2年调整为5年。在“老龄化”电梯强制报废问题上,《条例》规定主要零部件达到报废标准、有效期超过15年的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电梯应当开展安全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做改造、更新。

  近年来,国内发生多起因电瓶车进入电梯轿厢引发的安全事故。此次修订中,《条例》对电瓶车进入电梯作出禁止性规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禁止携带电瓶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同时,赋予“电梯使用单位、业主委员会、业主和其他乘用人”等主体劝阻、制止的权利,对于拒不听从的,要求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实际上,对于电瓶车进入乘客电梯问题,应急管理部等五部门早在2019年就联合发布《关于逐步加强电瓶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重点整治电瓶车“进楼入户”“人车同屋”“飞线日起施行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也明确要求,电瓶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海南、甘肃、杭州、苏州等多地近年来也出台相关条例,禁止电瓶车进入乘客电梯。比如,2020年5月1日正式施行的《杭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将“用乘客电梯运载摩托车、电瓶车”列入九项禁止性行为之一。

  江苏大学法学院院长李炳烁认为,禁止电瓶车及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合理合法。按照电梯使用相关规范,乘客电梯不能用来承载货物,电瓶车进入乘客电梯不仅对乘客电梯的安全运行构成妨害,对其他同乘者也构成现实危险。其他乘用人、电梯使用单位、业主委员会对此劝阻、制止,可视为自力救济或财产所有者对自己所有的财产实施的排除妨害行为。

  李炳烁表述,当前上位法没有对电瓶车进入乘客电梯作出具体规定,在电梯使用越来越普及的背景下,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是对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表现,具有必要性,也必然会减少电瓶车进入乘客电梯这类行为的发生,由此减少因此而引发的火灾及相关电梯安全事故。

  “尽管禁止电瓶车、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某一些程度上增加了车主的不便,但生命权优先于财产权及出行便利权,相信该优先原则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大众理解。”四川省立法专家库首批立法专家、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邓君韬也认为,《条例》与时俱进新增以上内容,是对上位法有关法律法规的细化并回应了社会发展。

  邓君韬说:“电动车、蓄电池搬运、进入的目的不外乎充电,作为该禁止性规定的配套举措,应当要求在楼宇小区周围逐步增设便民充电装置等。”

  《条例》第六十条明确“携带电瓶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的法律责任,规定拒不听从劝阻、制止的,由消防救援机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邓君韬认为,在上述规定的具体执行上,应当充分的发挥业主的自我管理、居民的自治管理作用。如果自我约束、自治管理范畴内没有办法解决安全问题,参考该类行为会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政府部门、机构职能分工,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条例》将不听从劝阻的处罚权赋予消防救援机构,不仅合法合理,也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

  但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鲁晓明认为,消防救援机构是否是适格的执法主体值得探讨,“从合理性上来说,电梯安全监管部门更合适作为处罚主体。”

  李炳烁认为,《条例》将执行方式主要建立在相关公民、组织的劝阻、制止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的基础上,是一种自力救济,力度有限。他建议,《条例》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优先考虑增加技防措施,比如加装人工智能摄像头,当电梯识别到有人携带电瓶车或者其蓄电池进入乘客电梯时,可自动报警或者停止运行。

  针对真实的生活备受诟病的“新房旧梯”问题,《条例》第十七条将电梯最低保修期由原先的2年调整为5年。

  实际上,不仅仅是南京,2020年10月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也将电梯最低保修期限规定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满3年或者自电梯出厂之日起满5年。《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在电梯保修期的规定上与《条例》相同,第十六条规定,电梯生产单位或者销售单位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不可以少于5年。

  据了解,在电梯最低保修期上,1995年5月颁布实施的《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新安装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交货后18个月。由于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不正确使用所造成的损坏,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生产企业可予以有偿修复。”

  鲁晓明认为,《条例》延长电梯保修期反映了新的时代需要,较为适宜。《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细则》制定时,电梯并不普及,“三包”规定也不完善。近年来,随着高楼的普及,电梯慢慢的变成了日常必需品,“三包”规定也逐步完善,《条例》延长电梯最低保修期顺应时势。

  李炳烁认为,延长电梯保修期具有现实的必要性。真实的生活中,电梯安装好到业主入住使用电梯存在一定时间差,往往出现“新房旧梯”,即大部分业主入住时,电梯已经过了保修期。

  邓君韬说,延长电梯保修期有利于倒逼电梯制造企业改进产品质量。“如果各地均能够在延长电梯保修期方面取得共识、协同立法,将有利于建立和统一电梯市场和法治环境。”

  老旧高层电梯问题频发,是换还是修?电梯报废期限是统一设置还是根据详细情况来定?“老龄化”电梯强制报废问题是近年来公众热议的话题之一。

  根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特定种类设备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的时间,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理应当及时予以报废。但在电梯的使用的时间上,目前国家层面的法律和法规未明确进行规定。

  据了解,在电梯强制报废标准问题上,原北京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曾于2001年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北京市住宅电梯报废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以电梯使用年数的限制确定报废标准,比如建筑物设计一部电梯,使用时间达到15年,有备用梯达18年的,应当属于报废范围。

  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部门于2016年2月正式对外发布实施的我国首部电梯主要部件报废国家标准《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则主要是通过制定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进行报废与否的判定,再决定整机要不要报废。

  《条例》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新增规定,要求电梯主要零部件达到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或者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建筑电梯有效期超过15年的,使用单位理应当申请安全评估。经安全评估,抵达安全运行要求,能够继续使用。未抵达安全运行要求的,监督检验机构出具建议更新、改造、重大修理的评估意见。

  “上述规定确立了针对电梯详细情况,动态监控的电梯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既重视老旧电梯的安全问题,又针对不一样电梯分类施策,避免了简单地以使用年数的限制等作为‘一刀切’的报废标准,是一种较为经济合理的做法。”鲁晓明说。

  李炳烁表示,使用年数的限制只是影响电梯安全的因素之一,电梯的安装、维护保养状况也是影响电梯安全的主要的因素。《条例》将电梯使用年数的限制与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状况、电梯故障率等因素结合考虑,通过电梯安全评估程序决定电梯是否报废,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邓君韬认为,地方立法应遵循的原则之一是科学立法,《条例》的上述规定尊重科学规律、参考统计数据、注重安全评估、强化监督检查,体现了立法为民、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原标题:《立法 回应电梯安全保障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南京市电梯安全条例》施行后首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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