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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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3 07:54:59 |   作者: 开云官方网站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公司控制股权的人远大铝业集团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康宝华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公司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远大铝业集团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远大铝业集团股权的变动情况。

  2、公司股东新加坡远大铝业、福康投资、卓辉投资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别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3、公司股东恒成国际、凡高资本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公司于2011年9月28日(含)之前刊登招股说明书,则自其成为公司股东之日(2010年9月29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别人管理其持有的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公司董事庄玉光、王立辉、监事崔克江、段文岩、高级管理人员胡志勇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福康投资股权;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福康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福康投资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福康投资股权的变动情况。

  5、公司董事侯连君、马炫宗、高级管理人员陈光伟、李振才、于志刚、苏珂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卓辉投资股权;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卓辉投资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卓辉投资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卓辉投资股权的变动情况。

  6、公司董事戴璐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恒成国际股权;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恒成国际股权不超过其持有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恒成国际股权;并及时向公司申报持有恒成国际股权的变动情况。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里面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公司2012年上半年的业绩预告,该业绩预告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2年2月修订)》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博林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808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7,7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其中网下向股票配售对象发行(以下简称“网下配售”)2,350万股,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 5,400万股,发行价格为8.00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2]230号文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博林特”,股票代码“002689”,本次公开发行的7,750万股股票将于2012年7月17日起上市交易。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中“这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0、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项目股东名称持股数(股)持股票比例可上市交易时间(非交易日顺延)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远大铝业集团126,280,00040.75%2015年7月17日新加坡远大铝业51,792,00016.71%2015年7月17日福康投资15,000,0004.84%2015年7月17日卓辉投资13,600,0004.39%2015年7月17日恒成国际20,706,8436.68%2013年7月17日凡高资本5,000,0981.61%2013年7月17日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网下询价发行的股份23,500,0007.58%2012年7月17日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54,000,00017.43%2012年7月17日总 股 本309,878,941100%-11、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HENYANG BRILLIANT ELEVATOR CO.,LTD.注册资本232,378,941元(发行前)309,878,941元(发行后)法定代表人康宝华成立时间2001年9月24日(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0年11月9日)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27号邮政编码110027电线传线互联网址http://www.bltelevator.com电子邮箱market@bltelevator.com董事会秘书胡志勇营业范围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立体车库及配件、永磁同步电机、曳引机及调频调压曳引系统、机器人、自动旋转门、擦窗机、自动车库、电控柜、建筑机械设备加工、制造、设计、安装、改造及维修服务;金属板材的钣金、粉末静电喷涂、氟碳漆、丙烯酸漆静电喷涂、陶瓷漆喷涂、木纹转印加工主营业务主要是做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和维保等业务所属行业C73 专用设备制造业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姓名职 务任 期间接持股数量(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康宝华董事长2010年10月30至2013年10月29日125,017,20040.34%庄玉光董事2010年10月30至2013年10月29日7,500,0002.42%王立辉董事2010年10月30至2013年10月29日1,000,0000.32%戴璐董事2010年10月30至2013年10月29日20,706,8436.68%侯连君董事、总经理2010年10月30至2013年10月29日1,000,0000.32%马炫宗董事、副总经理2010年10月30至2013年10月29日1,000,0000.32%沈艳英独立董事2010年10月30至2013年10月29日--李守林独立董事2011年10月17日至2013年10月29日--盛伯浩独立董事2010年10月30至2013年10月29日--崔克江监事2010年10月30至2013年10月29日300,0000.10%段文岩监事2010年10月30至2013年10月29日300,0000.10%王爱萍监事2010年10月22至2013年10月21日--于志刚副总经理2010年10月30至2013年10月29日1,000,0000.32%李振才副总经理2010年10月30至2013年10月29日1,000,0000.32%陈光伟副总经理2010年10月30至2013年10月29日1,000,0000.32%苏珂副总经理2010年10月30至2013年10月29日1,000,0000.32%胡志勇首席财务官、董事会秘书2010年10月30至2013年10月29日300,0000.10%合 计161,124,04352.00%总 股 本309,878,941100.00%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三、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为远大铝业集团,这次发行后直接持有公司40.75%的股权;同时,远大铝业集团通过其境外全资子公司新加坡远大铝业间接持有这次发行后公司16.71%的股权,远大铝业集团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这次发行后公司57.46%的股权。康宝华先生直接持有远大铝业集团99%的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1、控制股权的人—远大铝业集团远大铝业集团于1993年2月17日成立,注册号为,住所为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三号街20号,法定代表人为康宝华,注册资本和实际所收资本均为3,250万元,营业范围为:铝门窗、屋顶、幕墙、不锈钢制品;室内外装修、机电装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机电产品加工、制造;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有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公司制作、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有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

  截至2011年12月31日,远大铝业集团的总资产为2,095,441,728.08元,净资产为1,953,114,604.87元,2011年度实现净利润27,378,571.09元。(以上数据已辽宁中普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

  康宝华先生,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624****,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除远大铝业集团外康宝华还控制佳境有限公司、新创有限公司,以及上述企业的下属公司。佳境有限公司和新创有限公司详细情况如下:

  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营业范围1佳境有限公司2010年2月11日1美元英属处女群岛股权投资2新创有限公司2010年2月25日1美元英属处女群岛股权投资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这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为83,919户。公司这次发行后上市前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序号

  持股数量持股比例1远大铝业集团126,280,00040.75%2新加坡远大铝业51,792,00016.71%3恒成国际20,706,8436.68%4福康投资15,000,0004.84%5卓辉投资13,600,0004.39%6凡高资本5,000,0981.61%7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97%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000,0000.97%9中国银行-嘉实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3,000,0000.97%10招商银行-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3,000,0000.97%11中国工商银行-南方多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3,000,0000.97%12江苏瑞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3,000,0000.97%13昆仑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000,0000.97%合 计253,378,94181.77%注:各加数之和与合计数在尾数上如存在一定的差异是由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造成的。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一、发行数量:7,750万股二、发行价格:8.00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1)23.08倍(每股盈利按照201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这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17.31倍(每股盈利按照201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这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咨询价格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这次发行网下发行数量为2,350万股,有效申购数量为34,500万股,认购倍数为14.68倍,有效申购获得配售的比例为6.8115942029%。这次发行网上发行5,400万股,中签率为1.3696385625%,超额认购倍数为73倍。本次发行不存在余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62,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74,727,621.06元。中审国际已于2012年7月1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做了审验,并出具中审国际验字[2012]01020199号《验资报告》。

  金 额(元)1保荐承销费36,550,000.002律师费1,960,000.003审计及验资费2,553,000.004信息公开披露费3,697,000.005上市初费及登记托管费512,378.94合 计45,272,378.94每股发行费用为0.58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六、募集资金净额:574,727,621.06元。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3.60元(以截至2011年21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权益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这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八、发行后每股收益:0.35元/股(按照201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这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本上市公告书已披露公司2012年半年度业绩预告,2012年半年度业绩的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12年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上年同期营业总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0%-10%56,436.28万元56,436万元-62,08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上升:0%-10%4,587.06万元4,587万元-5,046万元二、业绩预告审计情况本次业绩预告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公司本年度生产和销售情况正常,在以前年度基础上有所增长。合同订单签约量和执行量的上升,引起出售的收益的增长,是2012年半年度业绩出现同比增长的根本原因;预计2012年全年新签订单量较去年增长25%左右,但由于电梯产品生产、安装和验收具有一定的周期,和公司的经营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因素,投资者不宜以半年度或季度业绩推测公司全年业绩情况。四、其他相关说明

  2、公司2011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558.68万元,公司2012年1-6月非经常性损益金额为747.67万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3.83%。主要为递延收益确认的政府补助按受益期在当期转入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增加所致。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中小企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2012年6月29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除上述所述事项外,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四)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上市保荐人中德证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沈阳博林特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中德证券作为博林特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人,经核查认为,博林特股份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博林特股份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德证券愿意保荐博林特股份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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